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厉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厉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厉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厉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6时许,在沛县被告人厉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厉某某因其家门口摆放杂物一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厉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右侧第3、4、5、6肋骨打骨折。2019年12月6日,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司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信诚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