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536号
被告人厉某甲,曾用名厉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区**村**幢**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7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厉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前的**街路边,窃得快递员管某某放在顺丰快递电瓶三轮车内的1件快递,内有1件盘龙木雕摆件,价值人民币425元。
2、2020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厉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门口的路边,窃得快递员许某某放在顺丰快递电瓶三轮车内的3件快递,内有1只女式FION包、1本澳乐益智书和1枚周大福黄金鼠头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12元。
3、2020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厉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门口的路边,窃得快递员唐某某放在顺丰快递电瓶三轮车内的3件快递,内有1条公主裙、1盒染发霜和1条玉珠手链,共计价值人民币1073元。
综上,被告人厉某甲共盗窃3次,涉案金额2310元。
案发后,赃物全部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书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盛某某、康某某、赵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俞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许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厉某甲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厉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厉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公安电子卷宗册、光盘1张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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