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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厉某某驾车至磐安县**镇**村**号,利用之前所配的备用钥匙进入被害人付某某的房间,盗走付某某放在房间衣柜抽屉内的一只黄金吊坠、一枚老凤祥黄金戒指、一只黄金耳钉、一些黄金碎金、一只黑色的手提包和包内 5300元人民币,以及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一只老庙黄金手镯。经鉴定,被盗的吊坠、碎金、耳钉均为足金;被盗的黄金吊坠、老凤祥黄金戒指、黄金耳钉、黄金碎金、老庙黄金手镯、黑色手提包价值总计人民币21867元。涉案财物总价值为27167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厉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厉某某已将所有财物归还给付某某,并取得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登记保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文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厉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单轨制案卷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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