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厉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湖南省蓝山县**村**组,201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厉某某窜至塘村镇**精品店,发现在店内购物的被害人龙某某的婴儿推车上挂着的一个皮包,遂起歹意,随即趁龙某某购物时将其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全部盗走。

二、2019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厉某某窜至塘村镇**超市内,发现被害人雷某某挎包放在身后,遂起歹意,便在雷某某购物时趁其不备,将雷某某放在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扒走并挥霍掉。

被告人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厉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厉某某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建议对厉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凌云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