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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盗窃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初,被告人厉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磐安县**镇**路**号的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湘BAE****)油管拔出,将5升左右汽油盗走,汽油价值人民币30余元。

2.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厉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磐安县**镇**路**快递门口的面包车(车牌为皖AE1****)扶手箱内的70余元现金盗走。

3.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厉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位于磐安县**镇**公路旁在造楼房配电箱内的1米左右10mm²铜芯电线及300米1.5mm²铜芯电线盗走予以变卖。经鉴定,该10mm²铜芯电线价格为6.44元/米;该1.5mm²铜芯电线价格为1.15元/米。

4.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厉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位于磐安县**镇**街在建楼房内的20米10 mm²铜芯电线剪走予以变卖。经鉴定,该10mm²铜芯电线价格为7元/米。

5.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厉某某再次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磐安县**镇**街在建楼房内,将20余米10 mm²的铜芯电线剪走予以变卖。经鉴定,该10mm²铜芯电线价格为7元/米。

6.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厉某某到**镇**公司位于磐安县**镇**路和**路交叉口的在建厂房内,将72.8米35mm²铜芯电线割走予以变卖。经鉴定,该35mm²铜芯电线价格为20元/米。

7.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厉某某用一字开刀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于磐安县**镇**广场对面停车场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为浙G84****)玻璃撬碎,将车内翻找到的1元现金盗走。

8.2019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厉某某爬窗进入被害人周某某位于磐安县**镇**村**号**店内,将一楼收银台抽屉内的405元现金盗走。

综上,被告人厉某某实施盗窃作案8次,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593.44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厉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厉某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2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文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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