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厉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辽源市西安区阳光新城**号楼*单元***室,因贩卖毒品罪,经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厉某某在阳光新城**号楼楼下以当面交易的形式将一份约0.7克的冰毒以一千元的价格贩卖给侯某某;2019年12月4日,厉某某协助侯某某以一千元的价格在仉某某(抓捕中、尚未在案)处购买一份约0.7克冰毒,厉某某未获利,此次交易厉某某通过本人微信进行收款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爽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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