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被告人厉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8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慈民二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判决厉某甲归还叶某某借款人民币390 000元(以下币种同)、财产保全费2 470元。2009年6月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甬慈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判决厉某甲归还金某某借款120 000元。2009年12月1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慈商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判决厉某甲归还陈某某借款180 000元和利息损失。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厉某甲一直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1年2月18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甬慈执民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厉某甲、厉某乙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下房住宅2号楼506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3日,厉某甲、厉某乙签署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2017年8月24日,上述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发放601 656元。2018年年初,被告人厉某甲使用征收房屋补偿款归还了欠张某某的20万元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到案后,被告人厉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存款分户明细查询单、继承公证书、慈溪市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慈溪市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意见书、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被征收房屋腾空确认书、承诺书、执行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叶某某、张某某、厉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甲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厉某甲现被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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