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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甲滥伐林木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厉某甲,曾用名厉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7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蓝山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厉某甲在其位于蓝山县**镇**村的“走马冲”山场空地上种植了杉树和油茶树。为了使其种植的油茶树更好地生长,厉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春节后,将同村村民厉某丙种植在该山场的松树树干树皮环剥约二十公分,致松树死亡。经蓝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截止调查时间止,蓝山县**镇**村走马冲山场林木损毁(主干烧毁、环割)面积0.72公顷(10.8亩);损毁(主干烧毁、环割)湿地松立木蓄积64立方米。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厉某甲主动到蓝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3.调查意见书;4.证人厉某丁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锋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厉某甲取保候审在蓝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528****;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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