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厉洪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路**栋**单元**室。被告人厉洪伟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4年2月1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厉洪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洪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厉洪伟至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地下室,采用手别门锁的方式,盗窃刘某某存放在该处的黑色依歆牌小骏马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70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厉洪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购车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厉洪伟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洪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洪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大全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厉洪伟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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