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厉洪金,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8年6月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盗窃于2000年9月被原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被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2年11月被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11月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被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被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洪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厉洪金至利国镇利国村商业街工商银行对面,盗走权某某的自行车一辆,价值约50元。
2.2020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厉洪金至利国镇**村丁某某家院子东边,掰开铁丝网周围挡的院墙,从里面抽出四块钢模装在垃圾桶里偷走。经鉴定,被盗钢模价值48.78元。
3.2020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厉洪金至利国镇老菜市场西门,见路边一辆电动三轮车玻璃未关,将王某某放在车把旁边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模、自行车(照片);
2.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厉洪金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洪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洪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厉洪金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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