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厍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38********,汉族,文盲,农民,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户籍地同前),2018年5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厍某某在土默特右旗**镇**村自己家内以20元一块安钠咖的价格卖给**村董某某一块安钠咖,经称重,该块安钠咖重量为27.57克。2020年5月12日早上7时许,美岱召派出所民警在**镇**村被告人厍某某家查获疑似固体安钠咖38块,经称重,38块疑似固体安钠咖毛重为1460.18克。经包头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均检出安钠咖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2.书证:常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称量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厍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厍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被告人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同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志军
检察官助理:冯嘉琪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厍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联系电话150247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注: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再犯的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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