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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厍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厍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厍某某是本区石碁镇广州**有限公司的一名焊工。2020年4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厍某某在本区石碁镇广州**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违反该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私自单人操作桁车翻转构件(重约1.7吨)、未对周围人员清场,造成被起吊构件倾斜砸中被害人刘某某致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厍某某一直在广州**有限公司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金丹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厍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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