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原凯,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2016年6月19日因侵犯隐私被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6月25日因猥亵他人被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7月因盗窃被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3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原凯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商场门前长椅处,盗窃被害人于某某黑色皮包一个,内有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和现金人民币488元。经鉴定,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682元、黑色背包价值人民币30元。被告人原凯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原凯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凯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博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原凯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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