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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25

被告人原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48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组***号。2012年12月6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8日因吸毒被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2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原某在辽宁省海城市**二手车租赁行租赁车牌号为辽CR**61尼桑轿车一辆。同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原某与马某驾驶该车,搭载刘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一同由辽宁省海城市出发去往山西大同。途中在河北一服务区和应急车道内被告人原某先后两次拿出出发前自己购买的冰毒及准备的吸管等物品,与其余三人在车内吸食。当日12时许,被告人原某驾车经过滦平县金山岭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四人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2、2019年12月8日,滦平县金山岭检查站民警在对被告人原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冰毒物质7包,疑似麻古4.5颗,遂现场称重分袋封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原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原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原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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