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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姚某某共同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二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原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余吾镇莲村村委主任,住屯留区余吾镇莲村村。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长治市屯留区监察委员会经长治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20年6月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刑事拘留;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余吾镇莲村村委会计,住屯留区余吾镇莲村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屯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甲、姚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原某甲、姚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从2013年开始,山西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余吾煤业)由于煤炭开采导致莲村部分村民土地发生沉陷,形成水淹地。余吾镇政府委托莲村村委并由镇农经站协助直接与余吾煤业协商,经商定:由余吾煤业支付莲村村委水淹地赔偿款到余吾镇农经站账户,经镇政府监督,莲村村委收款后负责将赔偿款补偿到户。莲村村委原主任原某甲负责水淹地赔偿款协调工作,莲村村委原会计姚某甲负责水淹地赔偿款的经办工作,2013年至2016年连续四年和余吾煤业签订《余吾镇莲村水淹地赔偿协议》,余吾煤业水淹地赔偿款拨付到莲村村委后,在发放水淹地赔偿款的工作中,原某甲安排姚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花名表的方式,共同侵占水淹地补偿款159950元。被告人原某甲分得赃款134050元,被告人姚某甲分得赃款21900元,村民姚某乙分得赃款4000元。

2、从2012年开始,余吾煤业由于井下煤炭开采导致工作面上方的余吾镇所辖莲村、河头村等部分村庄的住宅塌陷,为保证塌陷村民的居住安全需对塌陷村民住宅进行搬迁。2012年10月,余吾煤业与余吾镇政府签订《余吾镇搬迁补偿协议》,商定:余吾煤业向余吾镇政府支付搬迁补偿款,余吾镇政府负责所辖各村搬迁及赔偿的全部工作。由村委协助政府进行搬迁及赔偿具体工作,莲村村委与该村塌陷村民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人原某甲在发放塌陷搬迁赔偿款工作中,采取虚假白条收据入帐的手段,侵吞搬迁补偿款共计200000元。其中侵吞50000元的行为与被告人姚某甲共同实施。

案发后,被告人原某甲主动退回赃款334050元,被告人姚某甲主动退回赃款2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原某乙、原某丙等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原某甲、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甲、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甲、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水淹地亩数,冒领补偿款159950元;采取打虚假领条入账的手段,侵吞搬迁补偿款200000元,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甲、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郭庆军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原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长治市屯留区余吾派出所,联系电话:1383429****;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款355950元随案移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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