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社县**镇**街**号,无业;201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原某某驾驶晋K****4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榆社县峡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8公里677米,撞到同向王某某驾驶的爱博牌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王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原某某驾车逃逸,后又主动返回现场。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榆社“12.19”交通事故中晋K****4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的碰撞痕迹与爱博牌二轮电动车尾部的碰撞痕迹相吻合一致。经榆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原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国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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