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梨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小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原某某驾驶黑G****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S206省道由鸡西市梨树区向鸡西市方向行驶,行至S206省道29公里梨树区老达附近时,原某某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照蓝色南方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8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头部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原某某主动报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例、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证明、申请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 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龙
检察官助理:孙宇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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