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系太原**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乡**街**巷**排**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1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7日6时00分左右,被告人原某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酒后驾驶晋A****8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路**小区门口南侧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口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02.53mg/100m1,被告人原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20年10月21日21时43分左右,被告人原某某驾驶晋A****S精灵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街**路南2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91.73mg/100m1,被告人原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员红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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