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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3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原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去隆尧县**村买小麦种子,返回途中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E*****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耀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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