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04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 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0时许,被告人原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AE****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农信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源路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前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16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千某、王某、段某某、赵某等证言;

3、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夜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五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泮

检察官助理:钱亚杰

2020年12月2 日

                                        

附件:

1.被告人原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