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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河南省杞县**乡**村。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01分许,被告人原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8****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尚湖镇镇前街方向驶往黄家畈小区,途经磐安县尚湖镇黄家畈小区54号附近时,与路边的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以及行道树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随后原某某在尚湖镇万家福超市闹事,磐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处警,查获原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文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单轨制案卷材料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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