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原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Y****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武陟县三阳乡北樊村由南向北行驶至三阳乡北樊村至三阳村的小路上时,被民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原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87mg/100m1。
被告人原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原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原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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