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2********,汉族,中专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原某某酒后驾驶豫E*****小型客车,沿汤阴县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大道交叉口时,撞到韩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韩某某、张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原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1.6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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