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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号**单元**。1998年3月13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报送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3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00年12月6日下午,陶某某(已判)和马某甲(另案处理)替人到本区长治市**楼要账,遭该楼经理杨某甲、赵某某、李某某拒绝,二人便打电话叫马某某(另案处理)多带些人来,马某某遂纠集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与程某甲(又名程某乙,已判)电话联系,纠集被告人原某某、牛某某、刘某甲、齐某甲、武某甲、陈某甲(后五人均已判)等人在**楼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双方各有人受伤。当马某某、陶某某带受伤的马某某去**医院治疗时,恰遇杨某甲、赵某某带李某某前去治伤。马某某提出让赵某某出钱给马某某治疗,遭赵拒绝。在本区**医院门口赵某甲被赶来的原某某、曹某甲(已判)、程某甲、马某乙(已判)、牛某某、刘某甲等人持刀和木棒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胸部损伤属重伤,身体其余部位损伤属轻微伤。

2、2001年3月3日上午,马某乙为给其团伙成员刘某甲、秦某甲报仇,纠集被告人原某某、李某乙(已判)、牛某某、武某甲、陈某甲等人持镐把分乘多辆面包车前往本区**村赵某乙家,将窗户玻璃打碎,室内物品砸坏,并将在此的**村村民王某乙打伤。

3、2005年7月2日晚11时许,王某某与其朋友在本区**迪厅玩耍,碰到了被告人原某某、马某乙、何某甲(已判)、刘某甲、谭某某(已判)等人及与他们一起玩儿的社会闲散人员,在玩耍过程中,马某乙的马仔与王某某的朋友发生矛盾,在王某某准备劝阻时,“**”便拦住王某某不让其管此事,王某某便朝“**”打了几拳,“**”当时准备与王某某打架,被在场的其他人员拉开,不久,“**”叫了十几名马仔在**迪厅门口等王某某,准备对其进行报复,王某某得知此事,就去门外看情况,出来后,王某某被原某某、“**”等人拿镐把、铁棒、斧头殴打,事后,马某乙出面给与王某某两万元进行治疗。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4、2005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原某某给被告人何某甲打电话说他在****迪厅被人打了,“***”通知谭某某也去****。何某甲就叫上“**”、马某丙等十几人去到本区****迪厅,因保安前去阻拦,原某某、何某甲、谭某某等人用镐把、铁棍等工具对保安进行殴打,致迪厅一名保安受伤,并将该迪厅的玻璃门、台阶砸坏后逃离现场。

5、2006年1月3日上午,福建开发商庄某某所在的公司在本区**宾馆对面承包搞开发,为拆迁顺利,庄某某给曹某甲打电话让其帮助维持秩序,曹某甲纠集被告人原某某、何某甲等十余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在拆迁过程中,美容厅老板马某丁得知自己的门面房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正在拆迁,遂到现场查看情况,遭到原某某等人殴打,致身上多处受伤。

6、2007年3月20日下午,何某甲与何某乙开车去本区**医院给何某甲的妻子看病,因停车问题何某甲与医院保安发生争执并打在一起,被告人何某乙见状便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原某某等二十余人对前来维持秩序的保安进行殴打,致多名保安受伤,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李某丙的损伤属轻伤。

二、故意伤害罪

2014年3月30日晚,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街一游戏厅玩,期间孙某某和毛某某发生口角。次日凌晨1时许,毛某某行至**街口时被被告人原某某、孙某某等人持械殴打。经鉴定,毛某某左下肢损伤属轻伤二级,双手损伤均属轻微伤,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三、开设赌场罪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原某某四次租用贾某某(又名“某某某”)位于本区**村住宅,拉拢张某甲、侯某某等人以爬山方式赌博,原某某从中抽水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杨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毛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散页证据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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