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中学**,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号楼**单元**。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原某某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任某某外甥樊某某办理阳泉市**公司的工作,四次分别在本市**一区**号楼**单元**号家中、七中旁粗粮馆内骗取任某某共计45000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2019年10月15日,原某某家属退赔任某某3万元,并承诺在2019年12月底再退赔2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5000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原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性质、数额及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原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张维平
检察官助理 :王众英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原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住所为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号楼**单元**。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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