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村。因系网上逃犯,于2020年5月16日被河南省郏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抓获归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隆尧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原某某成立河北**有限公司隆尧服务中心,之后又陆续发展了“隆尧县**网点”、“隆尧县**网点”和“内丘县**网点”。原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向社会发放宣传单,宣称该公司手续齐全,投资有保障,在该公司存款半年以下按年息7%,半年(含)以上按年息9%给付利息,可随时支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人存款时由网点负责人与原某某联系,原某某收款后给集资人开具河北**合同书及河北金安收款单等存款手续,并对集资人和网点负责人谎称把吸收的资金全部上交到河北**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共涉及集资群众32人,集资金额185.9万元,其中已返还利息3.511万元,返还本金7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10.389万元。上述资金被原某某用于归还前债、支付高额利息和其他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原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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