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原某甲,曾用名原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阳城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原某甲醉酒后驾驶晋E****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阳城县凤城镇南环街建安宾馆附近前往阳城县人民医院,该驾车沿凤城镇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至阳城县第四中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原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5mg/100ml。
另查明: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原某甲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景某某、成某某证言;
3.被告人原某甲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甲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原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云峰
检察官:柴光明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29666****,1833560****。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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