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6时许,原某甲与魏某某酒后在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豪门KTV大门口发生口角,后原某甲将魏某某摔倒在地,致使魏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魏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原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大伟
原雨青
附:
1.被告人原某甲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