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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原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区**镇**村**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原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原某甲伙同张某甲、展某某、魏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366号忆通壹世界20楼2单元13A02室共同出资成立网络直播工作室,在“斑马”网络直播平台开设视频直播间。原某甲系直播工作室老板,提供营业执照在直播平台开立账户,并负责与平台方沟通、收款、发工资等,直播工作室先后由魏某甲等人担任主播,由王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业务主管,负责培训、管理等工作。期间,原某甲、王某某、张某甲、展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冒用女主播身份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结识,诱导被害人至“斑马”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后在魏某甲语音、视频聊天等方式配合下,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踢黑粉、解约等事由,诱骗被害人向平台充值。至案发,骗得张某乙、皮某某、梁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3,083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原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乙、皮某某、梁某某、魏某乙、邓某某、范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证实,其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名叫“徐梦琪”的女子,对方透露自己在“斑马”直播间兼职做主播,后对方通过网络聊天,与其谈感情、搞暧昧、确立虚假恋爱关系,后以直播间内“踢黑粉”“主播pk”“平台解约”等理由,要求其充值刷礼物。

2.证人张某甲、展某某、魏某甲、王某某、任某某、原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案网络直播工作室业务模式及人员分工情况。

3.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斑马”直播后台电子数据及被告人原某甲支付宝交易截图证实,涉案资金流向及涉案网络直播工作室发展客户情况。

4.《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自被告人原某甲处扣押手机及其退缴赃款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原某甲具有自首情节。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原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原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甲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原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原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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