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叁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58********,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乡**村委会**组1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叁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德钦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林“****”(山名)山上砍伐了一株萌生华山松(四叉),华山松又撞倒旁边一株云南松。2020年3月14日云南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将案件线索移送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所。2020年4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叁某某口头传唤至德钦县**乡**村委会办公室,被告人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9日德钦县森林公安局聘请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叁某某盗伐林木树种、材积以及林木权属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林木3棵为松科松属华山松;1棵为松科松属云南松,均不上保护级别。涉案的3棵华山松立木材积(蓄积)为3.601立方米,1棵云南松立木材积(蓄积)为0.787立方米;林木权属均为集体。
经证实,被告人叁某某盗伐林木的区域属于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华山松原木3棵,云南松原木1棵;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盗伐林木现场坐标点证明等;3.报告人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七斤、次主等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叁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达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叁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君
检察官助理:鲁茸追格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型号为光头强,颜色紫色的油锯一台随案移送,云南松原木1棵;华山松原木3棵,总共4件还未造材并且属于大宗物件,不易搬动,封存于德钦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林“****(山名)山上,请当地护林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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