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及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泊头市**大街**路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及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及某某负同等责任。后经对及某某血液进行检测,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及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军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