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45号
被告人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9********,傈僳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友某某因被害人余某某经常辱骂其舅舅叶某某开便在路上捡了半块砖头用衣服包住,到**家具厂附近**百货门口使用砖头对被害人的头部砸了两下,致被害人余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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