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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双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双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在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组**栋**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双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农用四轮拖拉机,沿科左后旗**镇**嘎查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某甲家北侧处,撞在路边停放的银某乙驾驶的蒙G*****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致使蒙G*****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2019年12月3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双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7.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9日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公交认字【2019】第503号)认定双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日双方民事部分已签署协议,对方已经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双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银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双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837号检验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双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12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双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双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八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珊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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