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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双某某受贿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二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汉族,大学本科,山西**县人,原山西省某某站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现住太原市****2号楼801室,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双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双某某在担任山西省**主任、***站站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蔬菜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6次索取、收受2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6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其中,党的十八大后收受1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原寿阳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24万元

2010年至2011年,原寿阳县*****专业合作社经申报先后获批省农业厅第二批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和现代农业设施蔬菜规模连片种植小区项目,分别享受补助资金10万元、200万元。在项目获批后,双某某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先后两次向时任寿阳县***主任陈某某提出希望项目实施单位解决部分费用。陈某某将双某某的意思转达给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李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分别于2010年冬季、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双某某4万元、20万元,共计24万元。

2.向山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索要20万元

2011年12月,山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现代农业设施蔬菜规模连片种植小区项目,享受补助资金200万元。2012年上半年,双某某以处理单位相关费用为由,通过时任榆次区**中心主任韩某某向该公司索要20万元好处费,韩某某随即将该情况报告给时任榆次区**主任王某某。后王某某通过时任榆次区**镇镇长郝某某向该公司负责人武某某索要20万元,并于2012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榆次**庄园将该20万元交给双某某。

3.收受山西**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某某20万元

2011年12月,山西**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现代农业设施蔬菜规模连片种植小区项目,享受补助资金200万元。2012年底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省农业厅附近送给双某某20万元。2018年11月,双某某接受市纪委监委谈话后,因担心其上述问题败露,将20万元退给郭某某。

4.收受高平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20万元

2012年9月,高平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生产大县奖补资金项目,享受补助资金100万元。2012年11月左右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太原迎泽宾馆附近送给双某某20万元。

5.收受**县**式大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某20万元

2013年5月,长子县**式大棚专业合作社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生产大县奖补资金项目,享受补助资金90万元。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该合作社负责人李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长子县**宾馆送给双某某20万元。

6.收受长子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2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长子县**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生产大县奖补资金项目,共计享受补助资金90万元。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太原**大厦附近送给双某某20万元。

7.收受原山西**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0万元

2014年6月,原山西**肥业有限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200万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太原迎泽宾馆附近送给双某某20万元。

8.收受灵石县**农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严某某10万元

2013年5月,灵石县****专业合作社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补贴项目,享受补助资金100万元。2013年8月的一天,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通过时任灵石县**副主任赵某某送给双某某10万元。

9.收受新绛县***专业合作社原负责人张某某10万元

2013年6月,新绛县****专业合作社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200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合作社负责人张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通过新绛县**发展中心主任王某某送给双某某10万元。

10.收受翼城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10万元

2014年6月,翼城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150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太原迎泽宾馆附近送给双某某10万元。

11.收受晋中市****专业合作社股东罗某某8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晋中市**育苗专业合作社股东罗某某为了在蔬菜项目等方面得到及感谢双某某的关照,借春节之机,分2次送给双某某共计8万元。期间,在双某某的关照下,该合作社先后获批省农业厅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项目和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

12.收受原高平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7万元

2012年夏季的一天,原高平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为了其公司在蔬菜项目等方面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省农业大厦附近送给双某某2万元。2012年9月,该公司经申报顺利获批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100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冯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省农业大厦附近送给双某某5万元。以上共计7万元。

13.收受广灵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7万元

2014年12月,广灵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第二批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50万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和丈夫邢某某一起到省农业厅双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双某某7万元。

14.收受长治县**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陈某某6万元

2014年6月,长治县**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生产大县奖补资金项目,享受补助资金60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该合作社负责人陈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太原市新建路某酒店院内送给双某某6万元。

15.收受五台县***村***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孟某某6万元

2015年至2016年,五台县阳***村***大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孟某某为了在蔬菜项目等方面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借春节之机,分2次送给双某某共计6万元。

16.收受高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某某5万元

2011年至2012年,高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某某为了其公司在蔬菜项目等方面得到双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分2次送给双某某共计5万元。

17.收受山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某5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山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某为了在蔬菜项目等方面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分2次送给双某某共计5万元。

18.收受长治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某某5万元

2012年9月,长治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120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弓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省农业厅附近送给双某某5万元。

19.收受应县和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5万元

2013年6月,应县和顺**有限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50万元。2013年7、8月左右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文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太原纺织宾馆附近送给双某某5万元。

20.收受朔州市朔城区**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胡某军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朔州市朔城区***村*****专业合作社经申报先后获批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项目和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共计320万元。2013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该合作社负责人胡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分2次送给双某某共计5万元。

21.收受孝义市**科技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曹某某5万元

2014年6月,孝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150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该合作社负责人曹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太原迎泽宾馆送给双某某5万元。

22.收受广灵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5万元

2014年6月,广灵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200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省农业厅双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双某某5万元。

23.收受原平市****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武某某5万元

2013年至2014年,原平市****有限公司连续两次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共计200万元。2014年冬季的一天,该公司负责人武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省**厅双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双某某5万元。

24.收受翼城县**现代科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5万元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翼城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为了在蔬菜项目等方面得到双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在省老年公寓附近送给双某某5万元。

25.收受太原**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4万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太原**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了在蔬菜项目方面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省农业厅附近送给双某某2万元。2014年6月,该公司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工程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10万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在省农业厅双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双2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

26.收受寿阳县**种植专业合作社原负责人张某某3万元

2010年3月,寿阳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经申报获批省农业厅第二批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15万元。后双某某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向时任**县**中心主任陈某某提出希望项目实施单位解决部分费用。陈某某将双某某的意思转达给该合作社负责人张某某,张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其合作社获批蔬菜项目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于2010年冬季的一天,在太原市新建南路附近送给双某某3万元。

27.收受天镇县****育苗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聂某某3万元

2012年9月,天镇县****育苗合作社经申报顺利获批省农业厅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80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合作社负责人聂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以后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通过时任天镇县**主任某某送给双某某3万元。

28.收受天镇县**蔬菜扶贫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吴某某3万元

2014年6月,天镇县**蔬菜扶贫专业合作社顺利获批省农业厅设施蔬菜集中连片建设项目,享受补助资金70万元。201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该合作社负责人吴某某为了感谢双某某在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的支持,及继续得到双某某的关照,通过时任天镇县**主任某某送给双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被告人双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委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双某某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生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有关涉案款物266万。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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