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某某甲(又名某某乙,家名双老大),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独山县,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镇**路**号,现住贵州省独山县**桥**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2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5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某某甲谎称其在独山县百泉镇卢家寨安置区内有废旧设备需要出售,并将经营**台电机、一台给料机、一台角铁框架以及一个铁滚筒。随后韦某某联系经营废旧回收公司的杨某某将该设备运回门市内,杨某某用手机微信支付给韦某某收购款2****。同年6月2日10时30分,韦某某将收购款1600元支付给被告人某某甲。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打砂给料机、电机的废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59元。
2020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在独山县百泉镇中南广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打砂给料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卖物证明、微信转****;3.证人韦某某、杨某某、施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笔录;8.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具有坦白、累犯以及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星
检察官助理:覃 萍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在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壹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1429元,视频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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