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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双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双某某,男,蒙古族,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5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屯**户。2020年6月16日,双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科左后旗**镇**村在村南侧按各户牲畜头数给村民分地,每户分得3、4亩或7、8亩不等,大部分村民在分得地块种植了农作物,后因路远部分村民放弃种植。被告人双某某在分得地块内一直种植农作物,2013年双某某用自家四轮车在原地块基础上向北侧扩种,一直种植到2019年。1996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将双某某耕种的上述地块确权为红本地,双某某也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承包合同等。2020年9月,经通辽市中盛测绘有限公司勘测,双某某个人用地总面积为2.268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0.5842公顷,合8.76亩,天然牧草地面积为1.6841公顷,合25.26亩。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双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双某某非法开垦草原一案调查报告、地类核查情况图、测绘报告书、证明材料、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发某某、布某某、白某甲、李某某、白某乙、齐某某、呼某某、宝某某、斯某某、青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双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二张、现场测绘光盘一张、现场指认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牧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25.26亩,数量较大,造成草牧场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双某某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双某某拘役2-4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宏

检察官助理:包海民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双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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