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双某某,小名“三儿”,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双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6月10日,被告人双某某与文水县**镇**村村委会签订《承包沙坑地种植果园合同书》。双方约定,**村村委会将该村文峪河西沙坑34亩承包给双某某种植果园。双某某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上述果园地内采砂,后于2010年冬被文水县国土局制止。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双某某又开始陆续在上述地点采砂,并将所采的砂堆放在文水县**村村民康某某的土地上,形成沙堆。经山西省地科勘察有限公司勘测,双某某非法采出的上述砂堆占地面积为9.6亩,其中耕地5.64亩,未利用地3.96亩。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双某某堆放非法矿产品砂砾石资源量为9149.08m3,价值为281791.6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81791.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树伟
检察官助理:马佩瑶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文水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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