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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双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双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0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号,现居住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双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成了紧缺物资,被告人双齐因在“亚博”手机网络平台赌博输钱,于是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诈骗陈某某321600元、许某某308000元用于赌博,之后全部输掉,就想到继续通过虚构出售口罩的方式骗钱用于偿还之前的诈骗款和继续赌博,于是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多条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日,张某某联系被害人宋某某购买17万个口罩,宋某某得知双齐在销售口罩,就与被告人双齐约定购进口罩销售给张某某,宋某某出资171000元(含双齐之前欠宋某某的20000元欠款),双齐出资180000元,随后,宋某某向双齐银行转账151000元出资,随后,双齐将151000元赌博输掉;2月7日,双齐又谎称其舅舅周某某在北京有1000000个口罩需要先支付定金,骗取宋某某200000元,之后将200000元输掉;双齐又向宋某某谎称其舅舅有口罩厂,并邀请宋某某一起出资到其舅舅的口罩厂做口罩生意,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宋某某向双齐银行账户转账了150000元,之后,双齐又将150000元输掉。

2.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刘某甲需要购买1000万个医用口罩,就委托其抚州市的朋友盛某某帮忙联系,被告人双齐的朋友吴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双齐有口罩出售,将双齐的微信号推荐给盛某某认识,双齐为了骗取盛某某的信任,将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营业执照等发给盛少华,并谎称其舅舅周某某经营口罩厂,盛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份委托书模板给双齐,内容为“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双齐分两批交付1000万个口罩,单价2.6元/个,本批产品由刘某甲全权负责调配和收付货款”,盛某某让双齐按照委托书模板填写,双齐将委托书转发给吴某乙让其通过PS技术在委托书上伪造了两个“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证件专用章”,之后通过微信将伪造的委托书转发给盛某某,盛某某和刘某甲看过后信以为真,之后,刘某甲按照约定于2020年2月12日至14日通过其妹妹刘某乙中国银行账户先后向双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四笔订金共计2000000元,之后,双齐未按约定发货。2020年2月12日,双齐用从刘某甲手中骗取的钱归还陈某某330000元,归还许某某318000元,2月13日,双齐用从刘某甲手中骗取的钱归还宋某某200000元和171000元,将诈骗所得剩余的钱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3.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潘某甲需要购买口罩,看到其朋友吴某甲微信朋友圈有出售口罩的信息,经联系得知,吴某甲是帮助被告人双齐(系吴某甲大学同学)转发的出售口罩信息,于是吴某甲介绍潘某甲与双齐认识,双齐为了骗取潘某甲的信任,谎称口罩是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法人代表王某某是其远亲舅舅,并将口罩的图片、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出示给潘某甲看,潘某甲信以为真,以3.3元/个的价格在双齐手上购买10万个口罩,2月14日,潘某甲通过其姐姐潘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二次分别向双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130000元,之后,双齐未按约定发货。2月17日,双齐用从潘某甲手中骗取的钱归还宋某某88000元,将诈骗所得剩余的钱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被告人双齐于2020年2月28日凌晨4点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酒店319房间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双齐建设银行账户流水、伪造的委托书、医疗器械生产登记表、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书证;2.被害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3.证人吴某甲、陈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潘某甲、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双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双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多次虚构销售口罩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3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双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双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销售防疫物资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智

检察官助理:曾鹏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双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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