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古万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抢劫罪,于1989年6月21日被德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五百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邓隆平,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万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被告人邓隆平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侦查员在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被告人古万春和邓隆平的住处将二人抓获。当日14时许,侦查员对二人居住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客厅沙发上发现气枪1支,在饭厅餐桌上的快递包裹纸盒内发现冰毒疑似物1袋(净重432.95克)。在古万春卧室衣柜旁边发现改装射钉枪1支,在衣柜内渔具包内发现拆分为四个部件的气枪1支,在靠窗北边床边发现毒品疑似物2袋(净重561.7克、21.5克),在进门南边床头柜发现毒品疑似物2袋(净重27.85克、97.3克),在床上搜出小米手机1部。在杂物间发现毒品疑似物24袋(分别净重83.15克、0.65克、0.2克、0.7克、3.55克、3.3克、4.0克、1.55克.2.95克、2.3克、36.30克、0.1克、1.05克、0.45克、82.25克、22.15克、1.15克、14.25克、8.25克、0.8克、1.55克、53.65克、0.15克、1.4克)及自制吸毒工具2套。在邓隆平卧室婴儿椅上发现毒品冰毒疑似物1袋(净重26.05克),在床头发现毒品麻古疑似物1袋(净重6.05克),在床上发现手机1部。
经检验,在饭厅餐桌上发现的冰毒疑似物1袋(净重432.95克)、在古万春卧室进门南边床头柜发现的毒品疑似物中的其中1袋(97.3克)、在杂物间内发现的毒品疑似物中的其中7袋(共计净重162克,分别净重2.3克、0.1克、82.25克、22.15克、53.65克、0.15克、1.4克)、在邓隆平卧室发现的毒品疑似物2袋(净重26.05克、6.05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从古万春家中搜出的1支疑似枪支、1支组装疑似枪支(散件4件)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1支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万春、邓隆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24.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万春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2支和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万春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古万春、邓隆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古万春、邓隆平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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