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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小龙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古小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富顺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4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小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000余元。

2、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陈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后被告人古小龙窜至陈某某家旁边的徐某某家,破门入室盗窃未果。

3、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姚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500余元。

4、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龚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300余元。

5、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邬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元。

6、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彭某某家中盗窃,盗窃未果。

7、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黄某某家中盗窃,盗窃未果。

8、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龙某某家中盗窃,盗窃未果。

9、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朱某某家中盗窃,盗窃未果。

10、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古小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宋某某家中盗走现金6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古小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印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古小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光盘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小龙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兰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古小龙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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