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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年兰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古年兰(绰号“月月”),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年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和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组织数百人到柬埔寨王国对中国境内企业实施电信诈骗。在实施电信诈骗过程中,张某某、何某某等人按照公司化运营模式,对成员进行角色分工,集中安排食宿、统一管理。其中,一线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虚构将转账给被害单位钱款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接线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初步信任,并引导接线人员添加QQ号码,待其添加QQ好友后,由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利用伪造的转账凭证继续强化对方信任。同时,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利用QQ聊天模式冒充被害单位负责人,先向接线人员佯装询问之前的转账情况,再诱骗其向指定账户转账。除此之外,还有负责打印被害单位信息、分发诈骗材料、收款账户等的辅助人员,计算、分发工资及提成的财务人员,保障餐饮、交通等的厨师、司机等。一线话务员、辅助人员、财务人员、厨师、司机等均有固定底薪,从人民币7000元到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诈骗成功后,具体实施诈骗的一线话务员可获该笔诈骗金额7%的提成,二线网络聊天人员可获该笔诈骗金额6%的提成。在柬埔寨王国期间,因成员不断增多,该组织相继分设“大本营组”、“小璋组”、“小林组”、“苹姐组”等不同诈骗小组,各小组均沿用上述管理模式。

被告人古年兰自2019年5月5日参加电信诈骗集团至同年7月28日回国,在“大本营组”参与QQ聊天诈骗,并协助转移、取现诈骗犯罪所得不低于200万元。2019年5月7日,与古年兰同在“大本营组”内的徐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配合,以“大力科技公司”的名义,诈骗深圳**工程有限公司17.8万元。同年7月9日,在“大本营组”内,古年兰与冯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配合,以“晨丰科技公司”的名义,诈骗杭州**科技有限公司23.7万元。同日,古年兰与他人配合,以“晨丰科技公司”的名义,诈骗天津**股份有限公司99.4万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古年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巩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吕某某、古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笔录;出入境情况、工作情况、QQ聊天记录截图、回单凭证、存款凭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古年兰到柬埔寨王国参与电信诈骗的事实。

2.金融账户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参与电信诈骗的获利及相关转账情况。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过程。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诈骗公司损失金额及诈骗资金转入被告人账户的审计情况。

5.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提取检材硬盘中相关数据及涉案QQ的聊天记录等情况。

6.被告人古年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年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年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诈骗中国境内企业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年兰为实施共同犯罪,与他人结伙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古年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古年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年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古年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琪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古年兰现于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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