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72号
被告人古建新,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建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古建新于2020年4月24日8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四季阳光足道”913房间,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床上的现金人民币1357.5元及银行卡一张盗走。
被告人古建新于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古建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建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古建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古建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建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理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古建新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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