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古某列,男,32岁(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村镇**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列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催收非法债务,古某列伙同古英汉(均已被判刑)于2017年10月30日19时30分许将被害人温某某带至五华县**镇**商务宾馆**房,对其进行殴打、拍裸照。经事前商量后,当晚20时许温某某离开,古英汉电话通知被告人古某某来到房间,继续殴打温某某,迫使其转写欠条并要求其筹钱还款,直至当晚24时度,被害人的家属到现场协商后才放其离开。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列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殴打他人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古某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惠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古某列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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