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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红安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J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红安县城关镇将军花园门口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鄂A****3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1.2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谅解书、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照片;6.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恩权

                             检察官助理:代方丽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红安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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