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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古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系—******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号楼**,现住深圳市罗湖区**道**栋**单元**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被告人古某在本市罗湖区**工业区******1栋3单元302房,容留史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月,被告人古某在本市罗湖区***工业区******1栋3单元302房,容留史某某 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12月,被告人古某在本市罗湖区**工业区******1栋3单元302房,容留史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8年11月,被告人古某在本市罗湖区**工业区******1栋3单元302房,容留史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古某身份信息、照片说明书、对证人史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证人史某某尿液检测报告甲基苯丙胺呈阳性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古某的头发毒品检测;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古某的讯问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无视国家法律,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琰

2020年325

附:

1.被告人古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诀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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