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古某某、周某某等人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05号

被告人古某某,外号“小胖”,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案发前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小文”,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案发前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古某某(外号“小胖”)、周某某(外号“小文”)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实施介绍卖淫犯罪活动,其中古某某负责在路边发放招嫖小卡片,再通过微信、电话与嫖娼违法人员联系后介绍给卖淫违法人员,并接送卖淫违法人员前往卖淫地点和返回住处;周某某经古某某介绍从事卖淫犯罪活动,负责管理卖淫违法人员,并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等方式联系嫖娼违法人员后介绍给卖淫违法人员,或者转介绍其他人提供的嫖娼违法人员给卖淫违法人员,也负责接送卖淫违法人员前往卖淫地点和返回住处。

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先后多次将嫖娼违法人员介绍给卖淫违法人员汪某某(外号“蓉蓉”)、向某某(外号“小雪”)、蒲某某(外号“燕子”),并接送该三名卖淫违法人员前往卖淫地点和返回住处,待卖淫完成收取嫖资后,两人再与该三名卖淫违法人员对嫖资进行对半分成。经统计,被告人古某某共非法获利33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共非法获利11000余元。

2020年7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古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2020年7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户信息、收款码截图及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汪某某、向某某、黄某某、罗某某、付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3.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三名卖淫违法人员卖淫,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古某某在案发前一年内因介绍卖淫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美华

检察官助理:刘  健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手机3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