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古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多浪片区**路**号**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地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93********,哈萨克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村**组**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左右,被告人古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北侧人行横道处扒窃李某某后背双肩包内的一部手机,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李某某。
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地某某和古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街北门附近扒窃邵某某外衣口袋内携带的一部****V20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53元。
2019年11月29日20时左右,被告人古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街东门附近盗窃武某某外衣口袋内携带的一部***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58元。
被盗****V20手机及***手机被地某某与古某某卖掉。
综上,被告人古某某实施扒窃犯罪三起,盗窃数额为230元(未遂)、4311元(既遂)。被告人地某某实施扒窃犯罪一起,盗窃数额为2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地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地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古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地某某单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烨
检察官助理:张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1500303****)、地某某(1759969****)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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