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村村**号,现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现住潮州市潮安区**镇一出租屋。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彭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彭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古某某、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为非法获利,在没有经日本TOTO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古某某与彭某甲、“黄毛”、“春兰”(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彭某甲、“黄毛”、“春兰”等人负责销售渠道,被告人古某某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枫三村所租用的工场负责生产假冒“TOTO”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自2019年8月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古某某帮“黄毛”、“春兰”两人加工生产假冒“TOTO” 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共计200只(价值人民币220000元);被告人古某某将自己生产假冒“TOTO” 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共计26只卖给被告人彭某甲(价值人民币80100元);被告人古某某在其淘宝网店“**智能生活”销售其自己加工贴标的假冒“TOTO”品牌手按阀、龙头等4件卫浴配件(价值人民币3540元)。2019年9月26日,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在潮州市枫溪区兴工南路的“广东**物流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查扣被告人古某某托运的假冒“TOTO”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27台某某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枫三村被告人古某某所租用的工场查扣假冒“TOTO”注册商标品牌的智能马桶20台、假冒“TOTO”注册商标标识23050件及生产工具镭激光打标机等物品。
被告人古某某、彭某甲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TOTO牌商标标识、说明书、中文标签、打标机、
贴有TOTO商标坐便器一批等;
2. 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赖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某某、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彭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彭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彭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4.涉案物品:电脑主机1台、TOTO牌商标标识、说明书、中文标签等一批、TOTO坐便器、打标机1台等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详见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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