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古某某,曾用名郑某甲,女,1990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0********,高山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路**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路** 号** 室,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倒卖船票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倒卖船票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涉嫌倒卖船票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以盈利为目的,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在淘宝网上注册厦门**旅游专营店,从厦门轮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抢购船票出售给买家,其中加价出售的船票共计8229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68190元。
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在本市湖里区**路**号**室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到案后,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
2. 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厦门轮渡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厦鼓航线票价明码标价表等材料、2017年6月至9月相关人员购票信息、厦门**旅游专营店出售“宝贝”筛选列表等书证;
3. 证人陈某甲、郑某乙、周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周某乙、曲某某、王某乙、禹某某、冉某某、李某乙、陶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之鉴定意见;
6.厦门**旅游专营店淘宝网销售记录之电子数据;
7.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共同倒卖船票8229张,票面金额2681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船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古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陈少伟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古某某手机号码1334838****、王某甲手机号码180300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光盘二个;
3. 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5.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
6.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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