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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马彬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租住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彬,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81992********,藏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雅安市宝兴县**镇**街**号,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马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古某某、马彬、谢某某(另行处理)、张某某等人与另一桌杨某某、朱某甲、罗某某等人同在雅安市雨城区南一路“醉香吃”餐饮店吃宵夜。因送两桌都有人认识的酒醉张某某坐出租车回家,被告人古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谢某某、被告人马彬也参与殴打杨某某,不久双方就被在场众人劝开。几分钟后,朱某甲扇打杨某某一耳光,让其不要与对方争执。被告人古某某、马彬见状又再次对杨某某拳打脚踢,其中被告人古某某从餐饮店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冲向杨某某欲进行恐吓伤害,被餐馆老板朱某乙及时劝阻收回菜刀,被告人马彬手持啤酒瓶殴打杨某某,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某某头皮血肿,面部皮肤擦挫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古某某、马彬在案发现场被出警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听资料、伤情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马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马彬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彬曾因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古某某、马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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